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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0681工伤催〔2025〕5号
倪海红:
南通鑫佳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天汾分公司职工施吴兴(公民身份号码320626196310234637)于2011年10月7日15时35分许驾驶二轮摩托车去客户处途中撞在隔离栏上而受伤,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伤害为工伤(认定工伤决定书文号:启人社工决字〔2012〕22号)。
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而你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经查,南通鑫佳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24日,股东为倪海红、庄驰;2021年9月1日,公司已向南通市崇川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注销。
现施吴兴向我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7347.08元,因此我中心要求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标准及金额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足额支付,我中心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偿还的权利。
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启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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